醫患之間難免有糾紛,如何及時解決?過去,我國處理醫患糾紛的途徑主要有三種:一是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二是由衛生行政機關調解;三是司法訴訟。去年,《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醫院不得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並要求全省每個地市都要設立“醫調委”。
  專家認為,“醫調委”的第三方調解,給醫患糾紛的解決提供了一條新出路。
  撰文:曹斯 李秀婷 魏孜芩
  策劃統籌:劉占峰 陳楓
  廣東醫調委調解成功率在九成以上
  過去遇到醫患糾紛,若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往往由於缺乏信任,容易激化矛盾;若由衛生行政機關調解,患者又容易認為是“醫醫相護”;若走法律途徑,訴訟成本又較高。加上“職業醫鬧”的興風作浪,往往出現“不鬧不賠、小鬧小賠、大鬧大賠”的怪現象。
  去年6月1日,《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醫院不得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並要求全省每個地市都要設立醫調委。這一掛靠司法機構、由法律和醫學等專業人士組成的第三方調解機構,為醫患雙方免費調解糾紛,提供了一條疏通的途徑。
  廣東醫調委主任王輝介紹,實際上早在2011年,廣東醫調委就開始低調運作,3年來,累計正式受理醫患糾紛案件4654件,已結案4230件。其中,3910件調解成功,調解成功率92.43%,累計賠付患方約14473.83萬元;經調解,患方放棄索賠730件,司法確認637件。現場應急妥善處置“醫鬧”案件853宗。
  廣東醫調委副主任鄺俊傑表示,目前大部分醫院、相關部門、公安機關都主動引導患者通過醫調委途徑進行解決,“醫鬧”現象相應減少。
  深圳在全國率先制定醫療法規
  中山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專家分析,如今醫療糾紛面臨法律“適用難”的問題,源於目前醫療侵權賠償的“雙軌制”——醫療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一般的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則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這兩個重要的司法依據在實踐中經常“打架”,醫患雙方在訴訟中往往選擇對己有利的法律法規,各執一詞。
  為解決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零散、滯後、缺位等問題,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全國率先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征求意見稿)》,並於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瞭解決醫患糾紛的四種途徑,即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考慮到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並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雙方均可反悔,無法做到案結事了,也不利於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保護,故征求意見稿取消了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為加快醫患糾紛的解決,征求意見稿規定只要患方選擇自行協商或人民調解解決醫患糾紛的,醫療機構都應當參與。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後,應當到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此外,征求意見稿將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作為處理醫患糾紛社會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環節,要求醫療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應當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並要求保險公司參與醫患糾紛的調查、評估、協商、賠付等過程,減少醫患雙方的正面衝突,從而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專家建議,廣東可為醫患糾紛立法,將《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從“省政府令”升級為地方法規。
  讀者來信
  醫患糾紛應有
  第三方獨立調查
  醫患糾紛,有可能是醫院的責任,有可能是客觀病情,也可能雙方都有責任。應該承認,很多患者及其家屬缺乏基本的醫學衛生知識,住了院只想著見效快,早出院,對於出現的病情反覆甚至加重沒有心理準備,有的出了問題一味指責醫院和醫生,到醫院鬧事,甚至請來“醫鬧”,使問題複雜化,加深醫患之間的裂痕。面對問題,有的醫院不是積極面對釐清真相,而是想篡改病歷拖延矛盾,或者想賠錢了事,往往更加被動。如果第一時間上報上級衛生部門,與患者家屬深入溝通,有第三方獨立調查,以事實說話,醫院和醫生就沒有這方面的憂慮。
  ——揭陽讀者“我就是我”
  小啟:開通讀者來信郵箱(yihuance@126.com)以來,不少熱心讀者來信反映自己的就醫經歷,分享自己的思考,並提出建議。歡迎更多讀者來信,繼續為醫患關係獻策。  (原標題:第三方調解:為醫患糾紛提供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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